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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美姣、蒋菲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85号申请执行人唐美姣,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蒋菲菲,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蒋剑锋,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蒋邦合,男,193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蒋高锋,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唐美姣、蒋菲菲、蒋剑锋、蒋邦合与被执行人蒋高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1458.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高锋暂无现金履行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卿钟秀审判员  范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雷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