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山天成钢板开平有限公司与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天成钢板开平有限公司,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天成钢板开平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杨和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