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执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张捷、王红印、谢勇、张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张捷,王红印,谢勇,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捷。被执行人:张捷,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王红印,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谢勇,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张捷、王红印、谢勇、张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蜀水阳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张捷、王红印、谢勇、张莉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黄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