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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7706号原告:吴某1,女,198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她与吴某2离婚;2、女儿归她抚养,吴某2承担抚养费1500元/月;3、本案诉讼费由吴某2负担。事实和理由:她与吴某2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吴某3。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吴某2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吴某2与吴某1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3。庭审中,吴某1陈述婚后吴某2经常赌博晚归,双方感情产生裂痕,自2016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吴某1与吴某2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又生育子女,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吴某1与吴某2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吴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某1与吴某2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