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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火容与赵永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火容,赵永燕,重庆鼎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800号原告:梁火容,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董卫华,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赵永燕,女,汉族,1990年4月30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重庆鼎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凤大道350号1-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516971XE。法定代表人:韩秀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火容诉被告赵永燕、第三人重庆鼎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火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永燕、第三人重庆鼎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火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火容撤回对被告赵永燕、第三人重庆鼎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火容承担。审 判 长 项 毅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