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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3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根发与王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发,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3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根发,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王伟洲(王根发之子),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王飞,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XX,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根发与王飞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97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王飞与案外人张俊花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星海路8号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瀚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