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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与唐林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322号移送执行单位: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林,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泰吉街*组。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唐林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林名下有川AXXX**奇瑞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林所有川AXXX**奇瑞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锡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