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易修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易修波,王小明,黄光新,湖北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91号申请执行人: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修波,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光新,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易修波、王小明、黄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821执701号执行裁定,追加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皮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