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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正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正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9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正海,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田正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正海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正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田正海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泾一号浴室附近一弄堂内,以羊角锤敲头等方式,劫得被害人沈某现金人民币34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008元的“金立”牌GN9012型手机1部、挎包1个等财物,并致被害人沈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的头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正海处追回赃款人民币33830元及赃物手机1部,现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田正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正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正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正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购货发票、信誉卡、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监控视频、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正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田正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已追回大部分赃款及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田正海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正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正海退赔被害人沈某挎包一个以及人民币一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