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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巫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2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3743-6。法定代表人:黄宗燕,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平安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5520471305。负责人:许忠,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1031983Y。法定代表人:陶忠奎,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巫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缴费期满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文 革审 判 员 柯  言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