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1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徐修保、洪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虎,徐修保,洪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徐修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洪金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5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修保、洪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11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修保、洪金凤价值1011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