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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5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生,于艳,张林,郭雁英,张延雷,李广垒,周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海生,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学德,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容,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于艳,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海生之妻。被执行人张林,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郭雁英,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延雷,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广垒,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传平,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延雷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