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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淑云与董大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云,董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711号申请人孙淑云,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被执行人董大力,男,住吉林市昌邑分局土城子。申请人孙淑云与被执行人董大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作出(2017)吉02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申请结案,经审查,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系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付文忠审 判 员  黄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