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0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董家常行政处罚(2017)粤0103执10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董家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董家常,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龙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董家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荔综环罚(2015)031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家常履行如下义务:(1)停止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市外约新街七巷X号餐饮项目的生产;(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及加处罚款60000元;(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强制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81.09元;经查,涉案商铺地址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尚未执行部分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006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韩升忠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观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