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雪晶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晶,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林文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054号原告:张雪晶,女,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进光,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0006937085883。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方贵,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0001582622974。法定代表人:胡循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恪,系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林文松,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晶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文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晶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晶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文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4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35211元,由原告张雪晶承担。审 判 长 :程其伟人民陪审员 :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