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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荣与被告永济市蒲州镇石庄村第四组、王养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荣,永济市蒲州镇石庄村第四组,王养养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462号原告:王占荣,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蒲州镇石庄村第四组。负责人:任红军,系第四组组长。被告:王养养,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王占荣与被告永济市蒲州镇石庄村第四组、王养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占荣于2017年8月24日以其已与被告蒲州镇石庄村第四组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荣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占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