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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580号之一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号锦联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杨东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名士豪庭*号公建*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秘嘉川,总经理。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诉被告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堃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锦程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恒堃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锦程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锦程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6.5元,保全费920元(锦程公司已预交),均由锦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信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汇源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72民初580号之二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锦联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杨东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男,满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街4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叠翠园47号,该公司职员。被告: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名士豪庭1号公建1单元1014室。法定代表人:秘嘉川,总经理。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诉被告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堃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本院根据锦程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出(2017)辽7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恒堃公司90000元等值财产。2017年8月21日,锦程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锦程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山东恒堃机械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信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梁汇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