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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飞、李细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李细英,喻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飞,女,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李细英,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九江市湖口县。被执行人喻芳红,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李飞;李细英申请喻芳红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喻芳红应支付申请人李飞;李细英案款77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喻芳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宁审 判 员  程海平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