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穆祥萍、范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祥萍,范洪强,朱小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221号申请人:穆祥萍,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范洪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朱小红,女,汉族,住宝坻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范洪强驾驶的登记在朱小红名下的津F×××××号现代牌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洪强驾驶的登记在朱小红名下的津F×××××号现代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志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