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继福、张世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福,张世振,张学君,张世华,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异26号异议人(案外人):张继福,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异议人(案外人):张世振,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学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张世华,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张学君与张世华、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异议人张继福、张世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继福、张世振撤诉。审判长  马慧颖审判员  王丛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