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0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欣,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02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欣于2016年11月6日12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国际村乘坐871路公交车,在车辆从国际村至文化宫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机,扒得其单肩包内的现金1600元和身份证等物品。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李欣在本市渝中区看守所门口被公安人员捉获。被告人李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欣犯前罪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欣对此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其犯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1600元。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