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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长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818号被执行人李长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焦作中铝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17×××3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焦作中铝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7×××38),冻结金额为10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