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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亚奇、邓光林、李冬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奇,邓光林,李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奇,男。被执行人:邓光林,男。被执行人:李冬莲,女。申请执行人王亚奇与被执行人邓光林、李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邓光林、李冬莲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