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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凤英、淮南丽人医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英,淮南丽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凤英,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丽人医院,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香港街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3697359573P。法定代表人:米军,该医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赵凤英与淮南丽人医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丽人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2017年3月24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南丽人医院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淮南丽人医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8425元,已执行49756元,尚欠18669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1688元已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