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牛小件、李书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小件,李书芹,李银平,李银妮,李增芹,李小五,李银娥,李书增,李书庆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特8号申请人:牛小件。申请人:李书芹。申请人:李银平。申请人:李银妮。申请人:李增芹。申请人:李小五。申请人:李银娥。申请人:李书增。申请人:李书庆。委托代理人:王书花,系李书庆之妻特别代理。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牛小件与申请人李书增、李银平、李增芹、李银娥、李小五、李银妮、李书庆、李书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赡养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临城县郝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李小五、李增芹、李书芹、李银娥、李书增、李银平、李银妮按上述顺序轮流赡养牛小件,期限为一个月,每月农历十六由次顺序赡养人从上一顺序赡养人处接走牛小件。二、李书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0000元,牛小件自愿放弃由李书庆管理、照料义务,李书庆不再承担牛小件生前的任何花销费用,上述30000元无论牛小件是否花费,均不予退换李书庆。三、牛小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从李书庆出资的30000元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李小五、李增芹、李书芹、李书增平均分担。四、李书庆仍负有送葬义务,丧葬费用另行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牛小件与申请人李书增、李银平、李增芹、李银娥、李小五、李银妮、李书庆、李书芹于2016年8月22日经临城县郝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