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邦富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邦富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97号原告: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建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安徽省邦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昌余,该公司经理。原告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邦富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邦富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建盛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双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