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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胡炳耀与佛山市顺德区百鑫节能燃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耀,佛山市顺德区百鑫节能燃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681号申请执行人:胡炳耀,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百鑫节能燃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文建路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付冬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炳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百鑫节能燃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435号仲裁裁决书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详见(2017)粤06民特1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606执5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婧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