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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569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贷后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贷后管理部员工。被告:纪亮,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