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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贠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马某某,张某某,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住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三组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三组农民。被执行人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生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某某村七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贠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偿还借款24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马某某、曹某某、贠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所有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29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