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与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734号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嘴付家寨。负责人:马启忠,该厂经营人。被告:王娟,男,现年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诉被告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嘉泰兴业沙石厂负担。审判员 向晶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珊珊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