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春野与闫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野,闫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8执7号申请执行人卢春野,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闫文平,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本院在执行卢春野与闫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文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 茹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