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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春野与闫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野,闫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8执7号申请执行人卢春野,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闫文平,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本院在执行卢春野与闫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文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 茹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