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455号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温靖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侃仁、杜卫东,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薛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叶阳升,该院院长。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77元,由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