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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太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太强,刘英,杨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胡太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杨志文,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胡太强与刘英、杨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刘英、杨志文,送达执行通知,轮候查封其二人名下房屋,并已分别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冻结被执行人杨志文对外投资所持股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英、杨志文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胡太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英、杨志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4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