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与被告陈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陈永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536号原告:赵文,男,住平泉市。被告:陈永才,男,住平泉市。原告赵文与被告陈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赵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赵文负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