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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与被告陈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陈永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536号原告:赵文,男,住平泉市。被告:陈永才,男,住平泉市。原告赵文与被告陈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赵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赵文负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