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付富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831号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利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武陟县。被告人付富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付富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与自诉人和解并将执行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