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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马勇胜、马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勇胜,马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206号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统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段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61666421A。法定代表人:尚立明,现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勇胜,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马文杰,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旭统公司与被告马勇胜、马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旭统公司以与被告马勇胜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勇胜、马文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勇胜、马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7元,减半收取为3118.5元,由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