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青、李海林、李小明、邓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晓青,李海林,李小明,邓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阳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青,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李海林,女,1969年9月2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系李晓青之妻。被执行人李小明,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邓珍香,女,1977年1月8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系李小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青、李海林、李小明、邓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尧舜审判员 李志辉审判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