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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松、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刘文清,孙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310号申请人:李松,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杰,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文清,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孙莉辉,女,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李松与被申请人刘文清、孙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清、孙莉辉名下的北辰区城际美景家园15-2-601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松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文清、孙莉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美景家园××房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艳先行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