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冼美英与佛山市禅城区友邦美食酒楼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美英,佛山市禅城区友邦美食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278号申请执行人冼美英,女,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友邦美食酒楼,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5564766-2。投资人庞婉枝。关于冼美英申请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友邦美食酒楼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16】140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友邦美食酒楼应向申请执行人冼美英支付工资5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佛山市禅城区友邦美食酒楼资产一批(详见查封清单),得变卖款400000元。经分配,本案得款2709.22元。此外,经我院查询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278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