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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诉单淮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单淮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192号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巷。法定代表人:魏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保成,男,1961年6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镇朝邑村中朝组。被告:单淮芹,约30岁,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蓝波湾小区6号楼2单元9楼东户。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诉被告单淮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