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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秀君与梁海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君,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79号申请人:张秀君,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梁海军,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申请人张秀君与被申请人梁海军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海军银行账户中的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