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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翁兴国与被执行人薛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兴国,薛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429号申请人翁兴国,男,1989年9月30日生,地址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薛安坤,男,1990年3月3出生,汉族,住本区。申请人翁兴国与被执行人薛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翁兴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394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起将薛安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玉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