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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青禄与张永军、吴小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禄,张永军,吴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张青禄(又名张清禄),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吴小妮,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青禄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军、吴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60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永军、吴小妮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张青禄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