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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艳杰、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艳杰,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贝世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吕艳杰,女,1962年1月3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住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关新,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艳杰、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艳杰、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亚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