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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克良、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良,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65号申请执行人杨克良,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负责人荆明波(该村现无村主任,荆明波系镇政府指定的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良与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38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177493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507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