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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嘉良与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嘉良,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498号原告:于嘉良,男,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铁路分局建筑段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丘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炜彬,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嘉良与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嘉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于嘉良负担。审判员  杨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