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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中刚与河北洋涌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刚,河北洋涌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938号原告:王中刚,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河北洋涌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润生,系公司总经理。王中刚与河北洋涌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中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中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中刚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