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泉州达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光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达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达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A塔)A1201,组织机构代码73186270-4。法定代表人:黄水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宏榕、曾杰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光锋,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达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248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泉州市诚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