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春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陈春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特31号申请人: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车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陈春平,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人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春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瑞星审判员 史宏春审判员 王 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