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冲红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冲红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738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冲红,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新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冲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冲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7时许,在位于邓州市裴营乡许营村的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料厂内,被告人申冲红驾驶轮式装载机装料倒车时,碾轧住高显召,后高显召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申冲红自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冲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赵某证实,有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冲红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冲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申冲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冲红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冲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学盼 关注公众号“”